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384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多米节能建材制品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曲泳宇,经理。
被申请人:刘波,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平区。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多米节能建材制品厂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波名下银行存款81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波银行账户存款813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