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234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
被执行人威海佳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威海佳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2)鲁10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元。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2年6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接此通知后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2年6月14日、6月15日、8月1日、9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根据反馈信息,于2022年6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威海佳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于2022年9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内款项**元,划拨被执行人威海佳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账户内款项合计**元;查得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款项极少,本院暂不予划拨。查得二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账户;
上述划拨款项合计**元,本院扣取执行费**元,剩余款项**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三、线上查询被执行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威海市××座××号××房××,经本院调查,查明上述房产均系居民回迁房屋,暂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本院不予处置;查得被执行人威海佳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号为鲁KY××**号、鲁KA××**号车辆,对被执行人威海佳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鲁***车辆进行了查封。因前述车辆查无下落,未能进行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
线上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威海圣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保单为车辆险,无现金价值,本院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威海佳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保单信息,
四、于2022年6月15日、8月1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五、于2022年8月31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限制高消费期间自做出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于2022年8月31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元,余款未能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二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0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