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092民初2137号
原告: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266963185),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南第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双燕,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5874926G),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纬五路与经二街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汲永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虎,该单位职员。
原告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特公司)与被告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德森公司偿还恩特公司借款24万元并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得率支付利息(变更后)。事实和理由:2017年德森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恩特公司借款30万元,2017年3月10日,恩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给德森公司。此后,德森公司还款6万元,尚欠24万元未还,经索要未果,遂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4万元,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自2023年1月起至2023年10月31日前,于每月28日前各偿还2万元,余款3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还清(款项汇至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威海温泉支行15560601040003219账户);
二、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一笔款项逾期支付,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给付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此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
三、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笔1万元款项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河北德森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13001648008050512768-1账户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保全费1970元,均由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按指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