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恩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特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浩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圣浩公司名下的鲁KY××**号车辆,被执行人圣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圣浩公司称,本院在淘宝网上拍卖了案涉鲁KY××**号车辆,由买受人**以*元的成交价格竞得。本院在拍卖案涉车辆时,未***公司送达评估报告,亦未通知圣浩公司网络拍卖事宜,侵犯了圣浩公司的知情权,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及监督权,圣浩公司认为此次拍卖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本院查明,2021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21)鲁1002民初4016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于2021年8月26日首轮查封了案涉车辆。2022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22)鲁10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圣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威海佳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驳回恩特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威海佳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5月3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0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2022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22)鲁1002执2342号执行裁定书,并据此于6月17日轮候查封了案涉车辆。2022年9月29日,本院自圣浩公司处扣押了案涉车辆。2022年10月27日,本院委托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网络询价。同日,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网络询价报告,载明案涉车辆网络询价结果为*元。同日,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网络询价报告,载明案涉车辆网络询价结果为*元。上述网络询价报告未送达给圣浩公司。2022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22)鲁1002执恢7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案涉车辆,该拍卖裁定书未送***公司。2022年10月31日,本院发布拍卖公告,拟于2022年11月16日10时至2022年11月17日10时止在淘***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案涉车辆进行公开拍卖活动。2022年11月17日,买受人**以最高价*元竞得案涉车辆。***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本案中,本院在案涉车辆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未按相关规定***公司送达网络询价报告,亦未通知圣浩公司网络拍卖事项,属于上述规定中严重违反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圣浩公司利益的情形,故圣浩公司请求撤销该次网络司法拍卖,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异议人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Y××**号车辆的本次网络拍卖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侯鲲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