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251号之二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镇***村。
法定代表人:贺长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6726005015341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19499.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全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曲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