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1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920000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账户:95×××8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