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61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杰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