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2901号
原告: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蒋欢,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长青,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