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

三清山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辖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清山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金沙服务区三清山绿谷大酒店左翼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恒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茭道镇杨家工业区工贸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程育全。
上诉人三清山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3民初2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清山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为玉山县,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为玉山县。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争议标的则为上诉人负有的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武义县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吴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