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

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飞恒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民初348号之一
原告: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工业园区小莱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Q918F1W。
法定代表人:孙玉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芬,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飞恒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衡山路4号0001-0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9442T254。
法定代表人:孙学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129NN1B。
法定代表人:韩雪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杨家工业区工贸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07736581C。
法定代表人:程颐,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飞恒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做出(2021)鲁0682财保1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10××××5311、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苏州木渎支行账号3202××××1271内存款547044.38元。现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10××××5311、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苏州木渎支行账号3202××××1271内存款547044.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生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