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

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飞恒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民初348号
原告: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工业园区小莱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Q918F1W。
法定代表人:孙玉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芬,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飞恒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衡山路4号0001-0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9442T254。
法定代表人:孙学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49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129NN1B。
法定代表人:韩雪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杨家工业区工贸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07736581C。
法定代表人:程颐,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煌欣,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飞恒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飞恒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飞恒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张生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峰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