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173号
申请人: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工业园区小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MA3Q918F1W。
法定代表人:孙玉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芬,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信用代码:91320505MA2129NN1B。
法定代表人:韩雪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杨家工业区工贸街**码:91330723307736581C。
法定代表人:程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飞恒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衡山,住所地莱阳市衡山路**0001-0002:91370682MA9442T254。
法定代表人:孙学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大强(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险单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东支行账号4000********、兴业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3370××××2472、金华市神雕雕塑工艺有限公司名下的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01000131205311、苏州飞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苏州木渎支行3202××××1271内的存款547044.3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小燕
书 记 员 叶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