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东轸社区居民委员会、烟台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6民终17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东轸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办事处东轸村。 负责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明珠路东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东轸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轸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烟台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轸社区居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环宇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环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开庭,而一审法院通过EMS(单号为1099445277094)向东轸社区居委会送达开庭传票的时间是2021年10月15日16:46,东轸社区居委会收到传票的时间是2021年10月19日9:17,开庭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9:00。因此东轸社区居委会收到开庭传票时距离开庭日期不足3日,更没有15日的答辩期。一审法院直接开庭缺席审判的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东轸社区居委会应诉答辩权。2.一审法院判令东轸社区居委会向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且一审法院据以认定工程价款的《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虽然加盖了东轸社区居委会的公章,但盖章时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部分审计情况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主体完工付总额的70%,装修工程完工付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总额的95%”。因此,即使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也仅应支付总工程款的95%,一审法院判令东轸社区居委会向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认定事实不清。此外,环宇公司施工至今已经长达10年之久,期间从未向东轸社区居委会索要过工程款,虽然环宇公司于2018年向东轸社区居委会发送了《询证函》,但《询证函》明确载明该函件的目的为复核账目,并非催款清算,因此环宇公司的诉请早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环宇公司辩称,东轸社区居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环宇公司2021年4月8日通过网上立案,法院便通知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东轸社区居委会并没有到法院进行调解,一审法院让环宇公司到东轸社区居委会自行协商,在这种情况下环宇公司多次找东轸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初始东轸社区居委会说没有钱,后环宇公司要求分期给付,但东轸社区居委会却一拖再拖,最后东轸社区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不仅不同意达成调解,反而说此笔债务是上一届村委的债务,与他这一届村委无关。在这种情况下,环宇公司只好要求法院开庭,因此本案自立案至开庭已过6个多月的时间,东轸社区居委会在6个多月前即知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接到传票后仍不去开庭,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但其在法院判决后却上诉主张法院剥夺了其答辩权,其行为是滥用诉讼权利,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完工后即将工程交付给东轸社区居委会,东轸社区居委会对涉案工程合格应付总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给付这是行业惯例。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限的约定,环宇公司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承担质量保修,因此自2010年11月30日质量保修期满,东轸社区居委会即应支付质保金。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环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东轸社区居委会给付工程款598556.83元,并自2018年7月12日之日起以598556.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环宇公司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东轸社区居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5月,环宇公司、东轸社区居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轸社区居委会将东轸格庄65#住宅楼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环宇公司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4条工程预付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发包方支付承包方50万元人民币,主体完工付总额的70%,装饰工程完工付10%给承包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总额的95%。”合同对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未约定。2011年1月25日,烟台正太监理造价咨询中心根据东轸社区居委会委托,对64#、65#、68#、69#大龄青年住宅楼及附属工程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其中审核涉案65#住宅楼工程总造价为2939856.83元。环宇公司、东轸社区居委会均在工程名称为东轸格庄65#住宅楼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2939856.83元的工程造价咨询结论表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处盖章确认。环宇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9日、2009年1月19日、2016年4月7日向东轸社区居委会开具金额为400000元、300000元、1641300元的发票三张,发票金额合计2341300元。 庭审中环宇公司称: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07年11月30日工程完工交付东轸社区居委会。东轸社区居委会共计付款2341300元。2007年之前付的款环宇公司没有开具发票,2016年东轸社区居委会向环宇公司要求开具发票,环宇公司就将以前的付款一并出具了发票。2008年、2009年两笔款是收款当日开具的发票。2018年7月11日,东轸社区居委会向环宇公司发出询证函,要求双方进行对账。环宇公司认为询证函上面的内容是错误的,环宇公司方经过确认后认为应该是东轸社区居委会欠付环宇公司工程款598556.83元,之后环宇公司盖章确认后,将询证函交给东轸社区居委会,东轸社区居委会没有回复,东轸社区居委会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口头认可欠款数额。因为2018年7月11日双方通过询证函对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进行了重新的确认,所以自2018年7月12日开始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环宇公司为东轸社区居委会施工建设65#住宅楼工程,工程造价于2011年审核完毕,双方已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2939856.83元。东轸社区居委会已付环宇公司工程款2341300元,欠付598556.83元的事实清楚。现环宇公司主张东轸社区居委会支付欠付工程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环宇公司、东轸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合同仅约定了付款时间,未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东轸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的利息计付标准支付环宇公司工程款利息。现环宇公司请求东轸社区居委会自2018年7月12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予以支持。东轸社区居委会应以598556.83元为基数,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东轸社区居委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判决: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东轸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烟台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98556.83元及利息(以598556.83元为基数,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93元,由被告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东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东轸社区居委会提交一审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东轸社区居委会收到开庭传票的时间不足3日,更没有15日的答辩期,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了东轸社区居委会的答辩权。经质证,环宇公司称东轸社区居委会提交的是复印件看不清,以法院认定的时间为准。法院已给了东轸社区居委会6个多月的答辩期,不存在剥夺其答辩期的情形。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东轸社区居委会主张一审法院应至少提前15日通知开庭,没有法律依据。因本案经过诉前调解阶段,一审法院已于2021年5月11日向东轸社区居委会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后案件未调解成功,进入审判程序,东轸社区居委会收到传票后,据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现东轸社区居委会主张一审法院未给予其答辩期,显属滥用诉权。东轸社区居委会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涉案工程造价已经双方确认为2939856.83元,东轸社区居委会已付工程款2341300元,尚欠工程款598556.83元。东轸社区居委会已就涉案工程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其主张工程未达到付款条件,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加盖了东轸社区居委会的公章,东轸社区居委会主张不应据此作为结算依据,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总额的95%,关于工程款总额的另外5%,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环宇公司主张未约定的5%工程款是质保金,东轸社区居委会主张是环宇公司为承包工程而做出的让利,本院认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是发包单位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满后应予以返还质保金是建设工程的行业惯例,对环宇公司主张合同中未约定的5%工程款是质保金,本院予以采信。东轸社区居委会的主张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东轸社区居委会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东轸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86元,由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滨海路街道东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