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91执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7076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以(2019)鲁0691执7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