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同邦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财保22号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同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厦门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350643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70760E。 法定代表人:苏航,经理。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同邦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同邦工贸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同邦工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