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7076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62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押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4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以要求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