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1执保20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鲁0691执保2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现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支付了(2017)鲁069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54233元以及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2月份的伤残津贴37584元,共计94817元。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