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1财保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资信担保。2017年4月13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