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曲福年、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11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曲福年,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
法定代表人:赵军铭,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福年与被执行人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秋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