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2号
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303号。
负责人:于梅,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旭、李轩,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
被申请人: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邹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赵学政。
被申请人: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轸大路30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政。
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泰华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内存款266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焕 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