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02执2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运置业有限公司(2017)鲁0602民初700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在广州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289354.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锦文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