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邢新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到:海阳市凤城街道金域蓝湾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单成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8日至3月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海阳市金域蓝湾留岛3号房产、海阳市金域蓝湾沁园32号房产、海阳市,三处房产房款共计3774464.4元,其中包含对被执行财产的处置环节应缴纳的税费为310944.01元。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9日,7月16日先后两次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将案款3463520.3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7日将税费缴纳给国家税务总局海阳市税务局,分别于03月2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并传唤至本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暂无线索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已满六个月,依照法院规定此案已到期,必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王石刚
审判员 孙洪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