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利润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邢新强。
被执行人: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凤城街道金域蓝湾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单成国。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87执恢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范 平
审判员  战雅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