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4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明珠西路41号内4号。
申请执行人:***,男,201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烟台外国语实验学校三年级学生,住烟台市芝罘区明珠西路41号内4号。
法定代理人:**(***之母),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明珠西路41号内4号。
被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刑新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鲁060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6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存款6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