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49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明珠西路41号内4号。
申请执行人:***,男,201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烟台外国语实验学校三年级学生,住烟台市芝罘区明珠西路41号内4号。
法定代理人:**(***之母),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明珠西路41号内4号。
被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刑新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5766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