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335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晓棠,女,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张掖市甘州区火锅店业主。 甘肃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晓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5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赵晓棠支付原告甘肃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4000元,于2019年3月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晓棠负担。由于被执行人赵晓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晓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 2.2019年4月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 3.2019年4月8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晓棠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卡。 4.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19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工作人员据法律文书记载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7.2019年6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信息,反馈虽发现赵晓棠名下登记有一套位于甘州区××综合楼××室住房一套,申请人表示本案标的额较小不需要查封处置该套房屋,本院依法不作查封不作处置。 8.2019年10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1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国成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