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全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全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02执104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全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终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全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甘肃全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安全考核A证》、《安全考核B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甘肃全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全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安全考核A证》、《安全考核B证》全部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21)甘10民终9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终9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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