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全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全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420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甘肃全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华庆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全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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