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5民初870号
原告:梁焌,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镇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镇远县瑞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镇远县舞阳镇共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6DXMDB2R。
法定代表人:**。
***焌与被告镇远县瑞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焌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焌以与被告镇远县瑞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2元,由***焌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龙三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