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1财保37号
申请人:潍坊天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398号潍坊软件园世贸中心栋盛苑2号2幢01号商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316782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海花园小区4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520968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夏甸镇湖滨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61409939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天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64720.01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64720.01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