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天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98号潍坊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海花园小区4号楼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市夏甸镇湖滨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79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