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3106号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农民,住**市。
被告:**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夏甸镇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农民,住**市。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农民,住**市。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农民,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十月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