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3106号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农民,住**市。 被告:**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夏甸镇湖滨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农民,住**市。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农民,住**市。 被告:***,男,汉族,山东省**市人,农民,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12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十月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