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财保3号
申请人:山东三和机械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招远市玲珑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兴国际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永登浦区永中路10街5,5层(永登浦洞3街)。
负责人:**才,代表理事。
申请人山东三和机械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兴国际株式会社持有的招远市骏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三和机械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兴国际株式会社持有的招远市骏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三和机械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