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县花桥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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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26号



原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吕临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曦,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花桥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花桥镇***120号。




法定代表人:黄积林。




原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花桥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周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其辉

代书记员郑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