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澳美源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178号
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宋家村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04827Q。
法定代表人:贾木海,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澳美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668号千智广场A座0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46PQ3A。
法定代表人:王占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6912U。
法定代表人:吕临城,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864659。
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澳美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澳美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3420元。申请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澳美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342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