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县海润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2民初130号
原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xxx。
法定代表人:吕临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富,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曦,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海润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祁国茂,该村书记兼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县海润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三门县海润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案外调解成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安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书存
代书记员徐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