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5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澳美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20号院8号楼1层11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宝山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澳美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