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832号
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昌吉市69区3丘17栋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栿,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新疆新峦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8,575元,退付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52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