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832号 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昌吉市69区3丘17栋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栿,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新疆新峦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8,575元,退付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8,52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