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32号 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昌吉市69区3丘17栋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张焜,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