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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月、新疆佳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761号 原告:**月,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月之妹),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佳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月与被告新疆佳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月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月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月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