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1300号
原告:**年,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年与被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年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代被告***付原告**年劳务费30,000元,原告**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