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301执5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明苑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明苑社区长宁南路121号佳弘大厦(昌吉市69区3丘17栋5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5770492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民初7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主文为:“一、被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45,136.37元,此款于2023年8月30日前付清,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95,136.37元;上述款项,如被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任何一期逾期、未足额给付,则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全额执行,并由被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保全费3,056元,保全保险费760元,合计8,271元,由被告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8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退付原告***4,455元。”。因被执行人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130,061.55元,双方确认剩余案款353,345.82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24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2、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任意一期,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353,345.82元为基数未付案款的加倍迟延债务利息,并有权就此案恢复执行;3、被执行人新疆新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名下位于昌吉市117区2丘20栋1层警务用房1房产为本案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7,15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301执545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