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芦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739号
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4171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交上诉人住所地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此类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以及原审被告尹国基的住所地都在胶州市辖区内,故胶州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