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9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局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十四局**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5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二审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十四局公司、十四局**分公司、八建公司支付***合同内外工程款3011335.87元;2.十四局公司、十四局**分公司、八建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445.34元,原审法院予以退回。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是实际施工人,只是挂靠在八建公司名下,以八建公司与十四局公司签订合同,八建公司欠缺与十四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双方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该行为无效,实际施工人***在与十四局公司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因此,该行为的实际相对人是发包方十四局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同时,在合同的履行中,八建公司也承认所有的工作,包括前期合同的约谈,实际施工阶段,工人的招聘、使用,材料的购买,工程的施工,结算都是由***在运作实施。那么,该工程的工程款项,应当由实际施工人和发包方之间的发生的合同工程款项,而非属于八建公司名下的应收款项,不属于2022年4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十四局公司出具(2021)云01执1746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八建公司名下的应收款项,与该法律文书并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的诉求,而非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款项已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查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