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5民初7955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