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海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4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海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哈尔滨海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4)黑0104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海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海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哈尔滨海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