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2604号 原告: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林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44998926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海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