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
(2024)藏0329诉前调确2号
申请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申请人:青海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树林巷9号48号楼2**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MA758TN3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青海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青海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履行金额及履行期限不明确,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青海省**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