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01民初191号
原告:**,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1992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泰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泰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然后本院再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4年3月9日以于被告自行和解,所以不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