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4086号
原告: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余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煦,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学得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吴巧文,总经理。
被告:上海和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聪,总经理。
原告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学得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海和贻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95.57元,由上海徐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晨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